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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专员办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监管工作的意见

财政部关于专员办进一步加强

财政预算监管工作的意见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在财政部党组的正确决策和坚强领导下,近年来,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专员办加强财政预算监管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352号)精神,积极转变思想观念,明确角色定位,完善规章制度,创新工作机制,稳步推进工作转型,嵌入财政主体业务并有序实施财政预算监管,取得了阶段性明显成果,在组织建设、业务能力建设等方面发生了历史性变化,对深化财政预算管理改革和贯彻落实重大财政政策起到了重要保障作用。同时,专员办转型工作尚处于“爬坡”过程中,还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为了推动专员办转型到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按照部党组关于专员办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监管工作的决定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入推进专员办工作转型

按照财政部党组对专员办工作转型的决策部署,秉持“财政部干什么,专员办就在前方干什么”的理念,突出“财政预算管理的问题在哪里,专员办的工作重心就在哪里”的思路,在已有转型工作基础上,抓住“一个核心”,即预算这个核心,把专员办业务嵌入预算管理,进一步做深做实,见实效并机制化;逐步实现“两个拓展”,即在预算监管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向财政业务监管全覆盖拓展,监管方式和职能向加强政策研究拓展,全面反映驻在地财政运行情况并提出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两个联动”机制,即财政部各司局同专员办的联动机制、财政部同地方财政部门的预算监管联动机制,不断提升专员办财政预算监管工作成效,树立监管权威,把专员办的潜力更大程度释放出来。

二、进一步将专员办业务嵌入预算管理工作做深做实

继续做好属地中央预算单位预算编制监管,建立完善基础数据库,全面审核基础数据,督促建立完善项目库,加强对入库项目立项依据、实施方案、预算需求、绩效目标等的审核,提高入库项目质量,提升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以国库动态监控系统为依托,对属地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进度、资金使用方向、项目实施效果等全面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督促属地中央预算单位加快预算执行、盘活资金存量、控制结转结余,提升预算执行的时效性、规范性、安全性。

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扩大部门决算审核范围,对其项目绩效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全面、真实反映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和执行效果,提升预算执行的有效性。

努力实现专员办对预算编制和执行全链条嵌入,根据授权对属地中央预算单位预算管理的重要环节和节点审核把关,强化专员办监管成果应用,推动改进预算编制和执行并形成制度化机制。

三、逐步实现专员办财政业务监管全覆盖

推进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监管,做好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中央补助资金申请的审核,对地方财政部门分配、下达、落实和使用中央转移支付情况进行全面监控,及时反映监管中发现的问题。

强化地方政府债务监督,配合做好中央对地方政府债务的限额管理、预算管理、风险管理以及数据统计报告等工作,加强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使用和偿还等监管,并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变化和违法违规举债担保等进行动态监控。

加强中央重大项目执行监督,对社会公众关注及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重大民生政策和重大专项支出,专员办要予以优先和重点监管。

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督促相关单位积极应用评价结果,密切跟踪相关后续政策完善和有关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按照“精减、精准”、“有针对性、关注重大问题”的原则精选检查项目,做精、做优专项检查工作,提升检查成效;建立健全《预算法》执行情况检查和严肃财经纪律长效机制,加大检查力度,发挥惩戒作用,增强财政监督检查的威慑力和社会影响力。

加强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做好国有资产、非税收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会计信息质量等其他财政工作的监管,实现所授权的财政业务监管全面覆盖。

四、充分发挥专员办就地管理和政策研究作用

发挥专员办就地就近优势,指导地方财政加强预算编制管理,督促地方将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及时分解下达并全额编入预算,并依据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财政政策,研究评估地方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借助地方预算综合管理等系统,辅以核查、调查等方式,全面掌握地方收入状况、支出结构等信息,及时发现和反映地方财政运行中苗头性、趋势性问题,特别是对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共性问题。

参与中央重大财税体制改革,协助做好政策出台前的调研,加强对地方财政落实中央重大财政政策的监督和管理,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围绕地方财政运行和重大问题,组织开展有重点、系统性的调查研究,提出针对性、建设性的政策建议。

五、完善财政部部内司局同专员办的联动机制

进一步厘清财政部部内司局的业务范围和职责,充分发挥其扁平化管理作用,围绕财政部各司局的工作重点,及时、细化、精准指导专员办的监管工作,进行政策解答,研究解决专员办反映的问题。

落实财政部预算司的牵头管理职责,对需财政部部内司局共同解决的综合性、基础性、交叉性问题,预算司要统筹协调、积极推动,会同部内司局及时研究解决,并加强与专员办常态化的沟通联系,实现常规工作靠机制、特殊事项靠授权,使专员办始终处于“自主运行、精准指导”的状态中,确保专员办工作和财政部部内司局有效联动、形成合力。

建立财政部指导专员办工作司局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财政预算监管工作协调小组作用,强化财政部部内司局的联络和沟通,开展定期的交流协商,研究部署工作,通报工作进展,总结经验做法,协调解决问题,确保财政部部内司局在组织指导专员办工作上协调一致、运转高效。

进一步均衡财政部部内司局安排专员办承担的业务工作量,协调各项工作的时间安排,做好年度财政预算监管工作计划的统筹,严格控制执行中新增监管事项。年度监管计划应保持一定“弹性”,为专员办自主开展工作留出空间。

六、建立健全财政部同地方财政部门的预算监管联动机制

将财政部对地方财政的管理同专员办工作转型结合起来,引导专员办围绕中央重大财税政策落实、地方财政运行、财政风险防控、预决算公开等实施有效监管,及时发现和反映地方财政管理中出现的问题,配合财政部相关司局研究解决并督促落实。未能及时发现地方财政管理中的问题,或发现问题但未及时反映、报告,要对相关专员办进行问责。

财政部部内司局要及时将相关财税政策、工作要求等告知专员办,提示专员办关注地方财政管理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指导专员办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管,及时协调解决专员办监管工作中涉及地方财政部门的有关问题。财政部部内司局未认真履行对专员办工作的指导责任,要对相关司局进行问责。

对专员办监管中发现的地方财政管理中的违规违纪等重大问题,财政部有关司局要依据《预算法》等法规提出处理意见,约谈相关省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将有关情况在财政系统内进行通报,并抄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提出相关问责建议。

七、重视和加强专员办财政预算监管成果的应用

完善专员办财政预算监管成果应用机制,对专员办形成的财政预算监管成果,原则上财政部部内司局都要将其作为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及其他财政工作的重要依据,并及时向专员办反馈监管成果采纳情况。

对专员办形成的调研成果,财政部部内司局要及时进行归纳、分析,将其作为衡量财政政策执行效果的尺子、完善政策和制定法规制度的重要依据。对重要调研成果要以适当方式上报国务院,通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要把专员办监管成果应用作为必经环节嵌入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管理流程,作为完善财政预算管理的必要内容。对无故不采纳、不应用专员办合理意见建议而带来的问题、造成的后果,相关单位和人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加强专员办工作的组织制度保障

加强专员办党建工作。进一步落实专员办党建工作责任制,强化“一岗双责”,落实“两个责任”,狠抓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和巡视工作条例的贯彻落实,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加大对专员办的巡视力度,进一步抓好整改落实,始终把纪律挺在前面。

加强内控建设。财政部部内司局要把对专员办的业务指导、监管成果应用等纳入本司局的业务流程设计,对各个环节和重要节点提出具体审核把关要求,并嵌入内控系统,监督执纪问责。各专员办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内控制度办法、专员办内控基本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完善内控机制,确保内控措施全覆盖,有效防范业务、法律和廉政等风险。

加强专员办干部队伍建设和财务管理。继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充实专员办领导班子力量,优化干部队伍结构,适时调整内设处室职责,优化内设处室人员配备。不断规范专员办预算管理、资产处置、会计核算等,保障专员办开展工作所需经费。

提高专员办内部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顶层制度设计,对专员办转型后的业务工作以相应的制度予以固化,对与专员办转型要求不相符、不衔接的规章制度进行清理修订。建立专员办业务工作考核机制,将考核结果以适当方式通报,并作为干部选拔、调整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加大财政部对专员办的业务对口培训,促进专员办之间的横向业务交流。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聘请社会第三方力量参与财政预算监管工作。加快专员办信息系统建设,尽快实现与财政部内主要业务系统、地方财政等部门相关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保证专员办及时获取监管信息。

强化外部协调配合。财政部各司局要加强同中央各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中央各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及时开放信息系统,全面提供基础信息,如实反映存在问题,提供必要保障条件,并加强同专员办之间的沟通协调,积极配合专员办做好财政预算监管工作,不断提升财政预算管理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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