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年4月13日 财预[2007]37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保障中央部门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我们制订了《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规范基本支出预算分配行为,保障中央部门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组成。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中央部门的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行政运行经费和事业单位的事业运行(或机构运行等)经费等基本支出的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中央部门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按其性质分为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第五条 中央部门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其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作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六条 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
(一)综合预算的原则。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对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
(二)优先保障的原则。财力安排首先应当保障单位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中央部门的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三)定额管理的原则。基本支出预算实行以定员定额为主的管理方式,同时结合部门资产占有状况,通过建立实物费用定额标准,实现资产管理与定额管理相结合。对于基本支出没有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其基本支出预算可以按照国家财务规章制度规定和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结合单位的收支情况,采取其他方式合理安排基本支出预算。
第二章 制定定额标准的原则和方法
第七条 定员、资产和定额是测算和编制中央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定员,是指国家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根据中央部门的性质、职能、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所下达的人员配置标准。
资产,是指中央部门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公共财产。包括国家调拨的资产、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单位名义接受捐赠形成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等,其表现形式为办公用房、车辆、专用设备等固定资产。
定额,是指财政部根据中央部门机构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要,结合财力的可能,对基本支出的各项内容所规定的指标额度。
第八条 制定定额标准的原则
(一)制定定额标准要以公平为前提,兼顾单位的实际支出水平。
(二)制定定额标准要量力而行,以财力可能为基础,切合实际,具有可行性。
(三)制定定额标准要规范化,制定方法要具有科学性。
第九条 制定定额标准的方法
(一)依据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财力状况,社会物价水平及单位的业务性质、工作量、人员、资产等数据资料制定定额标准。
(二)根据基本支出的特点,对政府收支分类中的支出经济分类款级科目进行合理调整、归并,形成若干基本支出定额项目。
(三)基本支出定额项目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人员经费包括政府收支分类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具体定额项目包括:基本工资、津补贴及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离退休费、医疗费、助学金、住房补贴和其他人员经费等。日常公用经费包括政府收支分类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中属于基本支出内容的支出。具体定额项目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日常维修费、会议费、专用材料费、一般购置费(包括一般办公设备购置费、一般专用设备购置费、一般交通工具购置费、一般装备购置费等)、福利费和其他公用经费等。
(四)为规范定额分配行为,根据中央部门承担的职能、行业及业务特点,将中央部门分为若干类型。在核准同类单位工作量、占用的资源和相关历史数据资料的基础上,以人或实物作为测算对象,确定各类单位各定额项目的单项基准定额。基本支出日常公用经费定额项目中,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等可采取人员定额和实物费用定额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五)在确定同类单位单项基准定额的基础上,确定同类单位的分档定额标准,最后确定各单位所应执行的各个单项定额标准。
(六)各个单项定额标准的总和构成单位基本支出的综合定额。
第十条 定额标准的调整
定额标准的执行期限与预算年度一致;定额标准的调整在预算年度开始前进行;定额标准一经下达,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作调整,影响预算执行的有关因素,在确定下一年度定额标准时,由财政部统一考虑。
第三章 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一条 中央部门根据财政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编制本部门申报基本支出预算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按照规定格式报送财政部。
第十二条 财政部对中央部门报送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按照定额标准及有关依据,结合中央部门基本支出结余情况,测算并下达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下同)及财政拨款补助数。
第十三条 中央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额及财政拨款补助数额内,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在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各自的支出经济分类款级科目之间,自主调整编制本部门的基本支出预算,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财政部。
第十四条 财政部依法将审核汇总后的中央部门预算上报国务院审定。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央部门批复。
第四章 基本支出预算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基本支出预算按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分别核算管理。人员经费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安排;日常公用经费应与部门占有的资产情况相衔接,未按相关规定报批或超过配置标准购置的实物资产,一律不安排日常维护经费。
第十六条 基本支出预算中按照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的支出,应当同时编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中央部门要严格执行批准的基本支出预算。执行中发生的非财政补助收入超收部分,原则上不再安排当年的基本支出,可报经财政部批准后,安排项目支出或结转下年使用;发生的短收,中央部门应当报经财政部批准后调减当年预算,当年的财政补助数不予调整。如遇国家出台有关政策,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基本支出预算的,由中央部门报经财政部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基本支出结余应按照财政部有关结余资金管理规定使用,中央部门应加强对基本支出结余资金的管理,将年度预算安排与基本支出结余资金统筹考虑。
第十九条 财政部对中央部门基本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2〕3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