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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推动全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向纵深发展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要报

 

2016年 第4

(总第64期)

财政部预算司                    2016518

 

 

 

安徽省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

推动全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向纵深发展

 

2012年以来,安徽省农机局连续三年被农业部评为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农机购置补贴)优秀单位。2015年全省农机购置补贴考核工作又创新性地引入了独立第三方力量开展绩效考核,初步建立了第三方考核评估机制,探索出了安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考核的一条新道路。

 

一、科学设计 精准管理

安徽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科学设计,以独立第三方为考核主体,由省农机局提供政策咨询和支持保障,成功构建了安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封闭圆环,进而实现了“目标可量化、工作有标准、管理全覆盖、沟通无障碍、考核无盲区、奖惩有依据”。

一是在指标体系建设上建立全方位的综合考核体系。印发了《安徽省2015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实施方案》和《安徽省2015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考核指标评分说明》,延伸到所有市县,对全省的考核指标进行细化、量化,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在考核指标中,对市级农机部门主要评估制度建设、重点工作、执行实施、实施效果等内容,共设立4个一级指标、13个二级指标;对县级农机部门主要评估制度建设、重点工作、执行实施、实施效果等内容,共设立4个一级指标,14个二级指标。同时,所有考核指标实行附加分、扣分项及一票否决。

二是加强监督,完善过程管控。通过局领导班子成员对购机补贴督查月、专项督查、投诉调查等方式,扎实开展各项监督检查工作。省农机局安排6个农机购置补贴督查组,在购机补贴启动实施后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在投诉和违规处理方面,实行专人负责,每起投诉案件,严格按照登记、交办、调查、处理、答复、归档的工作流程办理。同时,安徽省农机局、财政厅、档案局联合出台了《安徽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对购机补贴档案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从而让绩效考核工作有案可查。

三是转变角色,引入社会第三方力量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考核。由安徽农业大学独立开展第三方考核工作,省农机局仅提供考核政策咨询及考核保障,其角色定位由裁判员转换为监督员,由场内走向了场外,以更加清晰的角度审视考核过程和结果。

四是继续完善省考核市、市考核县的三级绩效考核模式。考核由10个环节组成,包括组建专家组、考核咨询投诉电话畅通情况、考核网站信息公开情况、材料预审、专家初审、协调补充材料、专家复审、实地抽查、形成专家评审报告和形成全省延伸绩效管理综合评价报告。

二、强化第三方考核结果运用

经过组建组织架构、检查信息公开、材料预审、专家初审、复审、实地抽查等系列环节,历时近半年之久,第三方考核机构最终形成了全省延伸绩效管理综合评价报告。报告不仅真实地反映了全省各市县区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工作,更针对我省在制定、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时发生的一些关键问题进行了充分调研并提出了改进意见:如针对部分地区资金相对富余与大部分地区资金紧张问题,建议加强对区域特色农业相关机械的补贴;将原累加补贴资金作为兜底补贴资金,即国拨补贴资金紧张时,启用原用于累加补贴的资金继续按照国补比例完成购机补贴工作,或进行作业补贴;敞开补贴机具种类要因地制宜,结合县区实际情况安排;结合农机化发展现状,适当调低补贴额,对各类农机具补贴额分档设置等。

安徽省依据第三方报送的考核结果,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研讨第三方提出的改进措施建议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并运用于今后的购机补贴工作及下一年度绩效管理的工作中。考核结果与下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安排挂钩。对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市、县(市、区),在项目资金安排等方面予以倾斜。对评估结果为优秀档次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并通报相关市、县级人民政府,以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形成相互学习、相互借鉴的良好氛围。

三、创新建立第三方考核评估机制

安徽省对农机购置补贴首次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绩效评估机制,引入独立第三方力量,对各市、县(市、区)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绩效评估。

根据农业部、省政府和省财政厅相关文件精神,安徽农业大学承担了“2015年度安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考评”项目,并组建了一支涵盖农业机械、农机鉴定、农机推广、财务和信息化等多学科共9人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考评专家组,并有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8名组建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考评项目组。

第三方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科学规范评估程序和方法,量化考核内容和标准,确保评估公信力。今后,还将持续加强评估资金的规范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报:部领导

发:部内各司局;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中央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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