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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 强化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政府工作报告均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工作作出重要部署。2017年以来,各地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精神,以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为依据,认真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进各项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加大政府债务领域信息公开力度,依法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不断提高政府债务管理水平,着力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现将有关情况简报如下:

  一、狠抓政策贯彻落实,加强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工作组织领导

  各地区将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摆在各项工作的重要位置,自觉提高岗位责任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很多地区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部署落实,建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等工作机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着力加强风险事件应对能力。

  (一)党政主要领导高度重视,亲自部署亲自抓工作。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山东省、海南省、贵州省、云南省、新疆自治区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分别专门就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本地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作出部署,通过组织召开专门工作会议等形式,对具体工作要求和实施途径进行了明确,提高了政府性债务管理和风险防范意识。

  (二)成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等工作机制,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江苏省、浙江省、湖南省、广西自治区、四川省、贵州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青海省等由省长(市长、主席)任组长,分别成立了本地区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建立政府性债务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机制,分解落实任务、协调部门推动、督促实施进度,为加快推进各项化债措施落实和有效防范化解债务风险提供组织保障。辽宁省、湖南省等成立省级预算管理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工作及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审议政府性债务政策制度、省级政府公益性项目融资预算(计划)和中期融资规划等,并在重大项目立项、投资评审等方面实行部门联动,从决策和执行层面对政府性债务风险实行联防联控。

  (三)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提前做好应对风险事件政策储备。西藏自治区以自治区政府名义,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吉林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南省、广东省、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以政府办公厅名义,深圳市以市财政名义,分别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了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做出系统性安排,并督促指导下级财政相应制定预案。

  二、依法明确政策边界,着力加强政府债务风险防范

  按照预算法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等文件要求,各地区明确政府债务风险防控边界,将地方政府债券、非政府债券形式存量债务作为政府债务管理的核心,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强化政府债务管理制度保障。

  (一)合理分配,严格新增债务限额管理。湖北省、青海省等严格控制举债规模,将限额测算与各市县债务风险情况及可偿债财力水平直接挂钩,科学设定政府债务限额,同时激励各地区逐步化解债务风险。天津市建立政府债务项目库储备制度,财政部门统一审核各部门新增政府债务需求,综合评估择优纳入全市政府债券项目储备库,未入库项目不参与政府债券分配。吉林省新增债务限额分配坚持两条“红线”,即债务率(一般、专项)超过预警线的不予分配,政府债务(一般、专项)年度付息支出超过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0%的不予分配,确保不发生风险。湖南省探索实行有差别的利息负担机制,对债务风险高的地区实行上浮计息,对债务风险低的地区实行下浮计息,从而通过利益导向引导市县加强债务管控。

  (二)综合施策,提升政府债券发行市场化水平。内蒙古自治区、河北省、山东省等积极推进在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2017年以来累计发行961.22亿元,既吸引和扩大机构投资者范围,提升政府债券发行市场化水平,又避免政府债券过于集中国有银行、风险难以分散的情形。江西省制定下发了债券发行兑付办法、招标发行规则、定向承销簿记建档规则等一系列制度办法,为地方债发行工作提供制度保障。辽宁省成立省级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协调小组,促进债券发行工作中各部门协调配合、上下联动。云南省遵循市场化原则,建立地方政府信用评级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原则,选取了评估公司对2017年一般政府债券、专项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并获得信用评级的最高等级AAA级,为发行债券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稳步推进存量债务置换,妥善化解存量债务风险。河北省制定《关于核实存量政府债务可置换发行情况工作方案》,在全省开展存量政府债务可置换发行情况摸底核查,制定《河北省非政府债券形式存量政府债务分类处置方案》及全省存量政府债务可置换情况台账,统筹把握存量债务化解进展。宁夏自治区协同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对全区置换债券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和分账核算,做到资金单独一个账户进出,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使用。辽宁省、湖南省、河南省等鼓励和要求各市县通过盘活土地资源、推进投融资企业改革、推广应用PPP模式、探索开展公共资产证券化、建立债务化解奖励机制等措施,消化政府存量债务。厦门市统筹财力提前偿还部分政府债务,2016年以来提前偿还政府债务25.6亿元,进一步降低相关风险。

  (四)加强考核问责,落实政府债务风险防控岗位责任。北京市、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河南省、湖南省、广西自治区、云南省、青海省等已按照国务院文件规定,将政府债务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对政府领导班子和市县年度考核体系,直接与绩效挂钩,牢固树立债务风险防范意识,压实各级各部门的管理责任。大连市、吉林省、安徽省、江西省、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甘肃省等比照财政部做法,通过约谈风险预警地区,督促市县认真剖析原因、及时落实整改、积极防范风险。

  三、积极主动作为,着力提前化解和消除各类隐性债务风险隐患

  隐性债务不仅与中央相关部门监管政策高度相关,而且依法不属于政府债务,但如果处理不当,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各地区从大局出发,不推诿、不卸责,加强风险监测和摸底排查,建立健全风险评估预警机制,积极推进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不断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举债行为,以实际行动落实中央决策部署。

  (一)健全风险监测和预警监测体系。天津市统筹联动,由财政、审计、国资、人行、金融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健全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多维度预研预判风险;搭建信息监测平台,将全市融资平台资产债务情况全部纳入监测。上海市、福建省、四川省、宁夏自治区等强化中长期财政支出事项监控,明确将国开行和农发行专项建设基金、政府投资基金、股权融资、PPP项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银行贷款、信托产品、融资租赁等8类事项纳入统计监测范围,实施定期报告制度。广西自治区、贵州省等组织开展风险排查,对本地区存量债务风险点进行全面摸底排查,深入了解市县政府债务风险状况。

  (二)强化融资平台举债融资管理。天津市印发《防控融资平台债务风险》16项工作措施,以“一企一策、收支计划、优化结构、资债台账”为抓手,压实融资平台债务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对重点融资平台督促制定风险化解专项方案,明确具体措施和完成时限;逐笔梳理平台债务,分类制定债务优化方案;建立“资债平衡”台帐,确保整体平衡、年度平衡,并为未来发展留出空间。江西省财政专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融资平台债务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不得通过企业举债,融资平台债务也不得推给政府偿还,消除政府隐性担保,积极推进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

  (三)规范PPP、政府投资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山东省要求本地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开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过程中,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保底收益或回购本金,防止出现明股实债等变相举债行为。湖南省鼓励市县将一些操作模式不规范的BT项目、个人集资、融资租赁等存量债务,改造为规范的PPP项目,剥离、消化政府存量债务。海南省要求各地在具体实施时要严格按照中央规定执行,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按照“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实施PPP项目或购买服务,选择与能够共担政府存量债务的社会资本合作,降低财政成本,避免了出现PPP模式化解债务的财政支出成本远超置换债券成本的情况。

  (四)联合财政部驻当地监察专员办实行日常监督。河北省联合财政部驻河北专员办召开全省政府债务规范管理视频会议,要求市县进一步规范政府债务管理,确保不发生违反《预算法》及有关债务管理政策的问题。江苏省会同财政部驻江苏专员办,加强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督,配合做好重点核查检查工作。新疆自治区建立与财政部驻新疆专员办的双方负责人联席会议机制,加强政府债务、会计信息、金融风险监督的衔接沟通,推进财政监管工作良性互动。宁夏自治区联合财政部驻宁夏专员办将各类债务一并纳入统计监测范围,实施部门联合监管,严防隐性债务风险。

  (五)依法处理和整改违规举债行为。山东省、重庆市从大局出发,对我部移交的部分市县违法违规融资担保线索,不遮掩问题、不推卸责任,实事求是办事,及时依法严肃处理到人,有力地防范了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内蒙古、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等及时向各市县通报了财政部给相关省级政府和中央部门核实处理部分违法违规问题的函,要求提高认识、引以为戒、警钟长鸣,坚决预防和杜绝类似违法违规举债现象发生。大连市、吉林省、山东省、青岛市、贵州省、甘肃省等主动开展政府债务管理全面自查自纠,严查违法违规举债、担保、承诺等行为,对涉及违法违规的责任人进行严肃追责,坚决制止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贵州省由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审计厅等10个单位,抽调专人脱岗组建债务化解专班,研究制定全省债务管理和化解实施方案。

  四、健全管理制度体系,夯实政府债务管理基础

  各地区在全面加强政府债务风险防控、妥善化解隐性债务风险隐患的基础上,积极创新管理思路,借鉴先进管理理念,健全管理制度体系,不断夯实政府债务管理基础,提高政府债务管理水平。

  (一)加强政策解读,营造良好氛围。河北省创新工作方式,重点梳理政府融资举债政策、反面案例等,编辑《政府债务管理政策政策明白纸》并印发市县政府领导,收到良好效果。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安徽省等组织举办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工作会议,宣讲政策、答疑解惑,介绍风险防控先进经验。辽宁省、大连市、宁波市、江西省、湖北省、贵州省、甘肃省等通过举办政府债务管理工作专题培训,综合提升本地区政府债务管理水平。

  (二)推进信息公开,强化监督内控。山东省、湖南省、海南省、云南省、青海省等积极推进地方政府性债务信息公开,新疆自治区研究制定地方政府性债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提高地方政府性债务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云南省建立人大常委会定期视察机制,每年组织人大代表、预算审查专家对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进行视察,监督各级各部门加强项目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江西省制定《江西省政府性债务管理风险内部控制办法》,将债务管理与相关业务衔接,通过内部控制流程框架和风险清单的形式将债务管理工作分类处置、流程化操作,更好地防控债务管理风险。

  (三)创新管理理念,提升风险防控水平。湖南省与世界银行合作,在中期融资债务规划中引入债务可持续性分析模型(DSA),将未来3年省级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需求、还本付息压力、财政支出和财力增长等因素模型化,量化模拟分析未来10年省级债务风险水平,设定稳健的3年融资规模上限,保障省级财政债务风险可控制。贵州省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住建、水利、林业、旅发委等相关部门,对全省范围内的自然资源、基础设施、交通资源、旅游类资源、国有企业、行政及事业类资产等进行统计分析,摸清政府资源性资产底数,为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提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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