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财金函[2017]12号
地级以上市财政局,顺德区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颁布实施以来,我省认真抓贯彻落实,全面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融资平台融资行为,切实防控政府债务风险,全省工作总体良好。但仍有部分地区存在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定不到位、风险意识较淡薄、管控措施不力等问题,变相举债、违法违规担保、违规使用债券资金等仍有发生。为进一步规范各地政府和融资平台融资行为,贯彻落实有关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领会精神,系统学习有关文件规定
近年来,国务院及财政部印发了一系列关于债务管理、土地储备、专项建设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相关制度文件,对违法违规情形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相关文件省财政厅已及时转发各地级以上市和财政省直管县(市、区)财政部门(部分文件由财政部公开发布),各地要组织加强学习,全面把握文件精神。主要包括以下文件:
(一)政府债务管理方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财政部关于科学合理使用专项建设基金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函》(财预函[2016]123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发行 2015年第2批新增地方政府债券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2015]124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发行第1批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2015]26号)、《财政部关于做好 2016年置换债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6]32号)等。
(二)规范PPP模式融资行为方面。
《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财金”2015?166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32号)、《财政部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财政部等20部门关于联合公布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加快推动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财金“2016”91号)等。
(三)债务监督方面。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75号)等。
各地应当在全面系统梳理省转发系列文件基础上,组织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全面深入学习文件内容,需要向党委、政府传达汇报的,及时做好有关工作,确保上传下达、政令畅通。
二、令行禁止,严格执行地方政府和融资平台融资行为具体规定
各地在全面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的基础上,应当重点关注并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地方政府和融资平台融资行为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
(一)关于地方政府融资行为的规定。
1.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BT)责任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
2.地方政府新发生或有债务,要严格限定在依法担保的外债转贷范围内,并根据担保合同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3.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4.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
5.除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外债转贷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担保。
6.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
7.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进行抵押融资。
8.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政府债务对应的资产重复融资。
(二)关于融资平台融资行为的规定。
1.地方政府不得将政府办公楼、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不得授权融资平台公司承担土地储备职能和进行土地储备融资。
2.需要纳入政府债务的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需求在确定每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时统筹考虑,依法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
3.取消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推动有经营收益和现金流的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改制。
4.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将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应当履行法定的出让或划拨程序,不得将公益性资产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
5.只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或运营任务、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不得以财政性资金、国有资产抵(质)押或作为偿债来源进行融资(包括银行存款、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信托产品、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各种形式)。
6.融资平台公司举借债务应当由企业决策机构决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
7.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公益目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提供担保。
(三)关于债券资金使用规定。
1.新增债券资金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坚决杜绝用于楼堂馆所等中央明令禁止的项目。
2.置换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偿还政府债务本金以及符合规定的库款归垫,不得用于除此以外的其他任何用途。
3.置换债券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应由企事业单位等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不得用于付息,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上新项目、铺新摊子。
4.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利息支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支付,不得通过一般债券资金支付。
5.地方政府专项债务利息支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及调入专项收入等支付,不得通过专项债券资金支付。
(四)关于防范财政支出责任风险的规定。
1.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为专项建设基金项目提供本金回购、保底收益承诺等任何形式担保。
2.PPP项目要坚决杜绝各种非理性担保或承诺、过高补贴或定价,避免通过固定回报承诺、明股实债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
3.PPP项目不得借未供应的土地进行融资,PPP项目的资金来源与未来收益及清偿责任,不得与土地出让收入挂钩。
4.PPP项目防止政府以固定回报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承担过度支出责任,避免将当期政府购买服务支出代替PPP项目中长期的支出责任。
5.未纳入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列入各地PPP项目目录,原则上不得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支出责任。各地在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实施方案、加强与政策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合作以及探索创新投融资机制等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系列制度规定,把握好“改革创新”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界限,切实做到令行禁止,坚决杜绝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行为,加强债券资金使用管理,并配合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对地方政府和融资平台融资行为的日常监督工作,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