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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4年中央政府性基金决算及相关政策的说明
(Description of Central Government-managed Funds
and Related Policies )

  2014年中央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数为4168.62亿元,决算数为4108.08亿元,完成预算的98.5%,下降3.1%。加上地方上解收入24.38亿元和上年结转收入907.13亿元,2014年中央政府性基金收入总量为5039.59亿元。

  2014年中央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数为4975.58亿元,决算数为4319.49亿元,完成预算的86.8%,增长3.4%。其中:中央本级支出2963.87亿元,完成预算的86.6%,增长7.4%;对地方转移支付1355.62亿元,完成预算的87.3%,下降4.5%。中央政府性基金结转下年支出720.10亿元。各项基金决算情况具体如下:

  一、中央农网还贷资金。经国务院批准,2001年财政部印发了《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01]820号)。该项基金对农网改造贷款“一省多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指省市区的农网改造工程贷款由多个电力企业承贷)电力用户征收,并分别安排给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专项用于农村电网改造贷款还本付息。征收标准为按社会用电量每度电2分钱,由电网企业在向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收取。

  2014年中央农网还贷资金收入预算数为126.19亿元,决算数为118.52亿元,完成预算的 93.9%。2014年中央农网还贷资金支出预算数为131.59亿元,决算数为111.39亿元,完成预算的 84.6%。主要是基金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安排,该基金收入未完成预算,支出相应减少。

  二、铁路建设基金。经国务院批准,1991年原国家物价局发布了《关于提高铁路货物运价的通知》(价费字[1991]125号),将铁路货物运价每吨公里平均提高2厘,此次调价收入专项用于铁路建设,形成了最初的铁路建设基金。自1992年以来,该项基金征收标准又进行了三次调整,目前征收标准为每吨公里农药1.9分,磷矿石2.8分,其他大宗货物3.3分,粮食、棉花、农用化肥、黄磷免征铁路建设基金。该项基金征收范围是经国铁正式营业线和执行统一运价的运营临管线运输的整车、零担和集装箱货物。该项基金用于国家计划内大中型铁路建设项目以及与建设有关的支出,主要包括: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购置铁路机车车辆、与建设有关的还本付息、归还固定资产借款本金、建设项目的铺底资金、铁路勘测设计前期工作费用、合资铁路注册资本金、建设项目的周转资金以及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2014年铁路建设基金收入预算数为657.09亿元,决算数为547亿元,完成预算的83.2%。主要是铁路货运周转量增长低于预期,基金收入相应减少。2014年铁路建设基金支出预算数为657.09亿元,决算数为547亿元,完成预算的83.2%。主要是基金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安排,该基金收入未完成预算,支出相应减少。

  三、民航发展基金。经国务院批准,2012年财政部印发了《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2]17号)。在中国境内乘坐国内、国际和地区(香港、澳门和台湾,下同)航班的旅客,以及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并使用中国航线资源从事客货运输业务的航空运输企业和从事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企业,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航空旅客的基金缴纳标准为:乘坐除支线航班以外的国内航班旅客每人次50元;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的旅客每人次90元(含旅游发展基金20元)。航空企业按照飞行航线分类、飞机最大起飞全重、飞行里程以及适用的征收标准缴纳基金。民航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机场飞行区、航站区、机场围界、民航安全、空中交通管制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对货运航空、支线航空、国际航线、中小型民用运输机场进行补贴;民航节能减排;通用航空发展;民航科教、信息等重大科技项目研发和新技术应用;加强持续安全能力和适航审定能力建设等。

  2014年民航发展基金收入预算数为265.19亿元,决算数为278.8亿元,完成预算的105.1%。主要是民航客货运输周转量增长高于预期,基金收入相应增加。2014年民航发展基金支出预算数为324.54亿元,决算数为269.62亿元,完成预算的83.1%。主要是执行中一些项目未完全具备相关建设条件。

  四、港口建设费。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印发了《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9号)。该基金征收标准为:国内出口货物每重量吨4元;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5.6元。国内出口集装箱和内支线集装箱20英尺每箱32元,40英尺每箱48元;国外进出口集装箱20英尺每箱64元,40英尺每箱96元。南京以上长江干线港口和其他内河港口在上述征收标准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该基金实行中央与地方8:2分成,主要用于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内河水运建设、支持保障系统建设等。

  2014年港口建设费收入预算数为148.76亿元,决算数为154.38亿元,完成预算的103.8%。主要是对外开放港口货运量增长高于预期,基金收入相应增加。2014年港口建设费支出预算数为164.59亿元,决算数为152.35亿元,完成预算的92.6%。主要是执行中一些项目未完全具备相关建设条件。

  五、旅游发展基金。2001年,财政部印发了《旅游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1]24号)。该项基金从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中外旅客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中提取,提取数额为每位旅客每次20元,主要用于旅游宣传促销、旅游开发项目补助等支出。

  2014年旅游发展基金收入预算数为8.26亿元,决算数为9.27亿元,完成预算的112.2%。主要是出境旅客人数增长高于预期,基金收入相应增加。2014年旅游发展基金支出预算数为9.82亿元,决算数为8.61亿元,完成预算的87.7%。主要是预算执行中,财政部会同国家旅游局对各省市申请项目进行严格审核,核减了不符合要求项目的预算。

  六、文化事业建设费。1997年,财政部会同中宣部印发了《文化建设事业费使用管理办法》(财文字[1997]243号)。该项基金按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各种营业性娱乐场所营业收入的3%和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营业收入的3%征收。2013年,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规定广告服务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的3%缴纳文化建设事业费。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上缴中央国库,地方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上缴省级国库。该基金主要用于国家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重点是思想道德和文化建设进行宏观调控等方面支出,包括重大活动经费、培训经费、优秀作品奖励经费、国家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维修购置补助经费等。

  2014年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预算数为12.95亿元,决算数为12.97亿元,完成预算的100.2%。2014年文化事业建设费安排的支出预算数为17.95亿元,决算数为10.85亿元,完成预算的60.4%。支出未完成预算的主要原因:一是执行中一些项目未完全具备实施条件;二是执行中收回中宣部以前年度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库集中支付结余3.35亿元, 2014年当年安排支出1亿元,按照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收回的3.35亿元相应冲减当年支出,中央本级的“其他文化事业建设费安排的支出”决算数为-2.35亿元。如果不考虑冲减因素,2014年文化事业建设费安排的支出决算数为13.73亿元。

  七、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2006年,财政部会同原广电总局印发了《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6]115号)。该项基金按县及县以上城市电影院电影票房收入的5%计征。使用范围包括:资助城市影院放映国产影片;资助城市影院更新改造;资助影院计算机售票系统;资助少数民族电影译制;其他经批准对电影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2014年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收入预算数为12.58亿元,决算数为14.43亿元,完成预算的114.7%。主要是电影票房收入增长高于预期,基金收入相应增加。2014年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数为18.63亿元,决算数为16.22亿元,完成预算的87.1%。主要是执行中一些项目未完全具备实施条件。

  八、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2006年,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费用。该基金收入30%上缴中央财政,70%上缴省级财政,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和耕地开发等支出。

  2014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预算数为302亿元,决算数为249.7亿元,完成预算的82.7%。主要是新增建设用地供应量减少,基金收入相应减少。2014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支出预算数为335.58亿元,决算数为282.91亿元,完成预算的84.3%。主要是执行中一些项目未完全具备实施条件。

  九、森林植被恢复费。2002年,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局印发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该基金征收对象为: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征收标准为: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其中: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大兴安岭、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林业(森工)集团公司管理的林地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其他森林植被恢复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该基金专项用于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包括调查规划设计、整地、造林、抚育、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资源管护等开支。

  2014年森林植被恢复费收入预算数为1.06亿元,决算数为1.44亿元,完成预算的135.8%。主要是工程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面积增长高于预期。2014年森林植被恢复费支出预算数为2.29亿元,决算数为1.82亿元,完成预算的79.5%。主要是执行中一些项目未完全具备实施条件。

  十、中央水利建设基金。2011年,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印发了《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号)。该基金从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和车辆购置税收入中提取,专项用于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防洪和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及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水利工程建设、中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防汛应急度汛。

  2014年中央水利建设基金收入预算数为39.18亿元,决算数为36.72亿元,完成预算的93.7%。2014年中央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数为41.28亿元,决算数为38.51亿元,完成预算的93.3%。主要是基金按照“以收定支”原则安排,该基金收入未完成预算,支出相应减少。

  十一、南水北调工程基金。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国办发[2004]86号)。该基金在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的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河南省、山东省、江苏省范围内筹集,通过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增加收入等方式筹集,专项用于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建设。2014年,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印发了《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4]68号),规定已完成基金上缴任务的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取消基金,河北省自2014年至2018年应上缴欠缴基金46.1亿元,平均每年上缴9.22亿元。

  2014年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收入预算数为10亿元,决算数为4.66亿元,完成预算的46.6%。主要是部分省份未足额缴纳基金。2014年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支出预算数为15.96亿元,决算数为8.46亿元,完成预算的53%。主要是基金按照“以收定支”原则安排,该基金收入未完成预算,支出相应减少。

  十二、政府住房基金。2013年,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财政部、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了《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周转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国管房改[2013]345号)。该项基金来源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使用中央基建投资等财政性资金筹集的职工周转住房租金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主要用于周转住房的维修、管理、家具电器购置和支付物业费等。

  2014年政府住房基金收入预算数为零,决算数为0.01亿元。2014年政府住房基金支出预算数和决算数均为零。

  十三、农田水利建设资金。2012年,财政部会同水利部印发了《关于中央财政统筹部分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43号),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中央财政按照20%比例统筹各地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由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区、中西部地区和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农田水利建设。

  2014年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入预算数为80亿元,决算数为93.83亿元,完成预算的117.3%。2014年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出预算数为165.01亿元,决算数为165.01亿元,完成预算的100%。

  十四、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经国务院批准,2006年财政部印发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6]29号)。该基金筹集渠道为:对省级电网企业在本省(区、市)区域内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加价征收;财政预算安排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包括用对销售电量加价部分征收的增值税安排的资金和用于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定额补助资金;经营性大中型水库应承担的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该项基金专项用于扶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解决生产生活问题。

  2014年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收入预算数为253.73亿元,决算数为248.77亿元,完成预算的98%。2014年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支出预算数为338.75亿元,决算数为259.37亿元,完成预算的76.6%。主要是该基金安排的一些支出属于据实结算项目,需在下年度清算后下达。

  十五、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经国务院批准,2007年财政部印发了《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26号)。该基金从有发电收入的大中型水库发电收入中筹集,根据水库实际上网销售电量,按不高于8厘/千瓦时的标准征收,主要用于支持实施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支持库区防护工程和移民生产、生活设施维护;解决水库移民的其他遗留问题。其中,跨省际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上缴中央国库,由中央财政按规定的分享比例拨付相关省份。

  2014年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收入预算数为6亿元,决算数为10.6亿元,完成预算的176.7%。主要是大中型水库销售电量增长高于预期,基金收入相应增加。2014年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支出预算数为7.87亿元,决算数为7.87亿元,完成预算的100%。

  十六、三峡水库库区基金。经国务院批准,该基金按照三峡电站机组实际上网销售电量和一定标准计征,主要用于三峡库区维护和管理、三峡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等。

  2014年三峡水库库区基金收入预算数为7.58亿元,决算数为7.77亿元,完成预算的102.5%。主要是三峡电站实际上网销售电量高于预期,基金收入相应增加。2014年三峡水库库区基金支出预算数为10.91亿元,决算数为5.96亿元,完成预算的54.6%。主要是执行中一些项目未完全具备实施条件。

  十七、中央特别国债经营基金财务收入。经国务院批准,2008年财政部印发了《中央财政外汇经营基金管理办法》(财金[2008]118号)。该项基金收入来源于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收益和所得税收入,用于支付设立中央特别国债经营基金时发行特别国债的利息支出及相关发行手续费。

  2014年中央特别国债经营基金财务收入预算数为508.65亿元,决算数为548.77亿元,完成预算的107.9%。2014年中央特别国债经营基金财务支出预算数为682.87亿元,决算数为682.87亿元,完成预算的100%。

  十八、彩票公益金。2012年,财政部印发了《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15号)。彩票公益金是指政府从彩票发行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彩票公益金分配办法是:中央与地方按5:5比例分配。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收入按60%、30%、5%和5%的比例分配至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中央专项公益金、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其中,中央专项公益金使用范围包括:红十字事业、残疾人事业、农村医疗救助、城市医疗救助、教育助学、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文化、扶贫、法律援助等。

  2014年彩票公益金收入预算数为468.36亿元,决算数为511.84亿元,完成预算的109.3%。主要是彩票市场销售量增长高于预期,彩票公益金收入相应有所增加。2014年彩票公益金支出预算数为529.78亿元,决算数为501.84亿元,完成预算的94.7%。主要是执行中一些项目未完全具备实施条件。

  十九、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经国务院批准,2009年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印发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9]90号)。该基金利用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停征后的电价空间设立,用于解决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缺口、三峡工程后续问题以及加强中西部地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该基金对除西藏自治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以外的全国销售电量计征,维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原征收标准,从2010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征收10年。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14个受益省份筹集的基金,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由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和三峡工程后续工作;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16个非受益省份筹集的基金,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由相关省份安排用于本地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2014年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收入预算数为274.72亿元,决算数为262.77亿元,完成预算的95.7%。主要是全社会用电量增长低于预期,基金收入相应减少。2014年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支出预算数为285.72亿元,决算数为256.42亿元,完成预算的89.7%。主要是基金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安排,该基金收入未完成预算,支出相应减少;同时,一些项目未完全具备实施条件。

  二十、船舶港务费。船舶港务费是对船舶进出港口和在港停泊期间,因使用港口的水域、航道和停泊地点,接收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服务的收费。船舶港务费自1954年起开始征收,目前征收主体为各级海事行政机构,征收对象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征收依据有:《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91号)、《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交财发[1997]93号)、《关于确认交通部1994年公布调整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务费标准的复函》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船舶港务费征收标准问题的复函》(发改价格[2005]1382号)等。

  2014年船舶港务费收入预算数为46.58亿元,决算数为47.01亿元,完成预算的100.9%。2014年船舶港务费支出预算数为44.72亿元,决算数为44.72亿元,完成预算的100%。

  二十一、长江口航道维护收入。2000年,交通部、财政部与上海市政府就双重领导港口管理体制深化改革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形成了会议纪要。根据该纪要,上海港从2001年起划转地方管理,上海港港务费收入的38%上缴中央(即长江口航道维护收入),用于长江口(含黄浦江)航道维护。

  2014年长江口航道维护收入预算数为5.69亿元,决算数为5.58亿元,完成预算的98.1%。2014年长江口航道维护支出预算数为5.83亿元,决算数为4.71亿元,完成预算的80.8%。主要是执行中一些项目未完全具备实施条件。

  二十二、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经国务院批准,2010年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58号),规定凡拥有已投入商业运行五年以上压水堆核电机组的核电厂,应按照实际上网销售电量和0.026元/千瓦时的标准缴纳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主要用于乏燃料运输、离堆贮存、后处理、高放废物的处理处置以及乏燃料后处理厂建设、运行、改造和退役等支出。

  2014年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收入预算数为19亿元,决算数为14.45亿元,完成预算的76.1%。主要是核电站实际上网销售电量低于预期,该项基金收入相应有所减少。2014年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支出预算数为91.04亿元,决算数为1.59亿元,完成预算的1.7%。该项基金主要用于大型商用乏燃料后处理厂的建设,目前该项目尚未立项,基金只安排少量支出用于乏燃料运输和离堆贮存等。

  二十三、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1]115号)。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自2012年1月1日起对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各省(区、市)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后的销售电量征收,专项用于可再生能源发电电价补贴。

  2014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预算数为470亿元,决算数为491.38亿元,完成预算的104.5%。主要是各省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后的销售电量增长高于预期,基金收入相应增加。2014年可再生能源电价支出预算数为528.73亿元,决算数为508.17亿元,完成预算的96.1%。

  二十四、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经国务院批准,2012年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印发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33号),明确自2012年7月1日起,凡在我国管辖水域内接收从海上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包括原油、燃料油、重柴油、润滑油等持久性烃类矿物油)的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每吨持久性油类物质0.3元的标准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专项用于船舶油污损害及相关费用的赔偿、补偿。

  2014年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收入预算数为1.05亿元,决算数为1.12亿元,完成预算的106.7%。2014年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支出预算数为2.58亿元,决算数为零。主要是当年未发生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补偿事件。

  二十五、电力改革预留资产变现收入。2002年,原国家计委印发了《关于国家电力公司发电资产重组划分方案的批复》(计基础[2002]2704号)。国家电网公司暂时保留待变现647万千瓦发电资产(8个股权项目),647万千瓦发电资产的大部分股权项目已经变现,取得的变现收入主要用于支持电网建设。

  2014年电力改革预留资产变现收入的收入预算数和决算数均为零。主要是该项收入为一次性收入,2014年未取得相关收入。2014年电力改革预留资产变现收入安排的支出预算数为51.38亿元,决算数为零。该项支出需经国务院批准后具体安排,2014年相关项目支出未具备实施条件。

  二十六、无线电频率占用费。2012年,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12]158号)。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向公众通信网络运营商收取,主要用于无线电基础设施、技术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以及支持无线电管理事业发展。

  2014年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入预算数为39亿元,决算数为39.86亿元,完成预算的102.2%。2014年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安排的支出预算数为75.91亿元,决算数为31.8亿元,完成预算的41.9%。主要是执行中一些项目未完全具备实施条件。

  二十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经国务院批准,2012年财政部会同环保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印发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34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由国家税务局和海关向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征收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

  2014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收入预算数为30亿元,决算数为28.78亿元,完成预算的95.9%。主要是电器电子产品进出口贸易低于预期。2014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支出预算为59.12亿元,决算数为33.92亿元,完成预算的57.4%。主要是该项基金安排的相关补贴支出未具备发放条件。

  二十八、烟草企业上缴专项收入。2013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央财政向中国烟草总公司收取部分税后利润,用于支持铁路建设等支出。

  2014年烟草企业上缴专项收入的收入预算数和支出预算数均为375亿元,收入决算数和支出决算数均为367.5亿元,完成预算的98%。主要是根据国务院批准政策据实安排。

  二十九、水土保持补偿费。2014年,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该项基金主要对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征收。

  2014年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预算数为零,决算数为0.16亿元。主要是该项基金执行中新增。2014年水土保持补偿费安排的支出预算数和决算数均为零。

  三十、其他政府性基金。主要是已经停止征收的基金,其尚未清算安排的资金暂时存放在该基金科目中。

  2014年其他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数为零,决算数为-0.01。主要是调整育林基金入库数。2014年其他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数、决算数均为零。

  三十一、地方上解收入。2014年地方上解收入预算数为零,决算数为24.38亿元。为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年终清算,包括地方上解的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入18.13亿元、河北省的上解南水北调工程基金6.25亿元。

  三十二、中央各项政府性基金支出根据当年基金收入和上年结转收入安排,按规定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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